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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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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规定

2014年5月22日校党委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9日校党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西北政法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不断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健全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

第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副职对正职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行政工作。书记和校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和建议。副职要在正职的领导下,从学校大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有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讲原则、讲纪律,讨论问题时要敢于讲真话,充分发表意见,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推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十七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按照《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范运行。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长工作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