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西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负责学校授予学位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解决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六)审批申报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七)审核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名单;
(八)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九)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十)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以上第二、七项在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学科、专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有关学科、专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按照统一要求审核具体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
(五)提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建议;
(六)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七)审定本分委员会范围内学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二)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
(三)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学位委员会会议,汇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有关情况;
(五)整理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通告,发放学位证书,安排学位授予仪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
(六)组织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奖励、上报工作;
(七)办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八)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九)组织有关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和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立项、申报和评估验收工作;
(十)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兼职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导师培训。
(十一)办理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产生办法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教授(或科研人员)、相当职称的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教育院院长、教务处处长、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是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办公室或各分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名。
学位委员会委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至3名,经校长提名,由主管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分委员会组成单位提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应由一位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需经分委员会组成单位推荐、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应配备秘书1名(可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兼任)。
第十三条 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院院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长和1名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办公室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六条 学位委员会由主席,或者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受理议案。
下列主体可以向学位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各学院;
(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位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位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是:负责受理议案的主席、副主席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席、副主席做出书面汇报;主席、副主席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席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十八条 学位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席指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由各学院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
申请硕士学位,由各学院按照《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研究生教育院复核后报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做出决议或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批准的,由学位办公室提交。不属于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范围之内的,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的方式公布,由主席审核签发。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向学位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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