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xxgk-11-2019-49292
  • 发布单位:信息公开
  • 发布时间:2019-11-25
  • 点击数:
  • 所属分类:现行规章制度
  1. 首页
  2. 现行规章制度
  3. 正文

西北政法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西北政法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2018年1月30日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调动校院两级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西北政法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院两级管理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厘清、优化校院两级权责关系,转变管理部门职能,突出学院办学主体地位,构建学校宏观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校院两级管理遵循依法治校原则、权责相统一原则、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工作,以指导监督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学科建设、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人事与师资队伍工作、财务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评估、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学院是学校基本职能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对本院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等实行统筹管理,具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本院重大事项。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院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学院教职工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学院行政科级和副处级干部人选由学院党委书记商院长提名;学院科级干部的考察、教育、培养、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干部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学校干部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校划拨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学院院长按照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审批支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上专项经费可由院长根据学院内涵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但不得弥补人员经费、日常经费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参照本办法实行两级管理。实体性研究机构的设置、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校与学院的职责

第九条  学科建设

(一)学校职责

⒈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制度,统筹学科布局。

⒉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评估考核和工作指导。

⒊组织硕士以上学位授权点、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等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验收与动态调整工作。

(二)学院职责

⒈制订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院学科建设资源,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

⒉组织开展以师资、科研、人才培养、平台和学术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学科建设工作。

⒊开展本学院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等重点学科和硕士以上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接受评估、考核和验收。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作

(一)学校职责

⒈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⒉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评审。

⒊确定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⒋制定教学执行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公共课选课,编制全校课程总表。

⒌指导检查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组织开展全校性实践教学活动。

⒍统筹协调全校本科教学的日常运行,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教学评估与考核,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强化教学状态监控。

⒎组织教学改革,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统筹实验室建设,负责学校教改立项的评审、验收,组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的申报。

⒏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

⒐负责校级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⒑负责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

(二)学院职责

⒈根据学校教学制度和总体要求,制定学院内部教学管理规定。

⒉制定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⒊落实教学计划,做好学院教师课程安排。

⒋组织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工作,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开展对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的评价、考核工作,开展学院教学工作的自评,接受各类教学评估。

⒌组织开展学院教学实践活动。

⒍负责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组织申报新专业。

⒎开展学院教学改革,组织申报教改项目。

⒏提出学生学籍变动的初审意见。

⒐组织申报校级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成果奖。

⒑按照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条件、程序,负责确定推免人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学校职责

1.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培养制度。

2.确定研究生培养目标,组织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3.负责研究生教育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订研究生公共课程计划与教学组织管理。

4.统筹研究生教学资源配置和条件、平台建设,健全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5.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培训与考核。

6.指导、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各环节的工作,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选奖励工作。

7.组织学位申请、评定、授予工作。

8.制订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学院职责

1.制订学院研究生培养细则、培养方案、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2.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开展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3.负责学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开展精品课程、案例库和教材建设。

4.负责学院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研究生实务训练和学术活动。

5.推荐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

6.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指导、评阅、查重和答辩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

(一)学校职责

⒈编制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定科研管理制度。

⒉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和奖励。

⒊下达学院、科研机构年度科研任务,组织开展科研考核。

⒋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统计和奖励,做好科研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科研评奖工作。

⒌负责建设和管理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和校级研究机构。

⒍负责青年学术创新团队的遴选和考评工作。

⒎组织重大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学院职责

⒈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任务,制定学院科研工作方案和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⒉组织本学院教师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⒊组织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做好科研项目监督管理。

⒋做好学院科研成果统计和科研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⒌负责学院科研平台和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

⒍制定学院的科研考核细则,负责学院教师的科研业绩考核,建立科研奖励机制。

7.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

(一)学校职责

⒈制定学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教育管理制度。

⒉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院学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与考核。

⒊制定学生工作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辅导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

⒋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负责学生奖惩工作。

⒌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⒍负责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学生工作重大突发事件。

⒎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负责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学院职责

⒈制定学院学生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⒉负责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学生实际和学科、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⒊负责学院辅导员的培养和考核。

⒋负责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开展学生评优工作,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⒌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⒍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处理学院学生突发事件。

⒎负责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干预工作。

⒏负责学院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开拓学院相关专业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

第十四条  人事与师资队伍工作

(一)学校职责

⒈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⒉制定校内机构设置标准,负责校内机构设置。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数和岗位数,明确各级各类岗位职责。

⒊制定学校年度人才引进与招聘计划,指导各单位人才引进与招聘工作,审定拟聘人选。

⒋制定学校岗位聘任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聘任工作,审定各单位的岗位聘任结果。

⒌制定教职工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办法,指导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⒍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学院的奖励津贴分配方案。

⒎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⒏制定教职工职前及岗位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⒐负责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工作。

⒑负责教职工奖惩,审定人员调离、辞退、调配等人事管理事项。

11.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工作。

(二)学院职责

⒈制定、实施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⒉按照学校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系、教研室、学术研究机构等教学研究组织。

⒊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组织开展学院教职工聘任工作。

4.落实学校年度人才引进与招聘计划,提出专任教师拟聘意见,报学校审定。

5.制定学院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6.制定学院奖励津贴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发放奖励津贴,自主支配结余部分。

7.负责助教、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负责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工作。

8.开展学院教师教学业务培训。

9.负责学院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和考勤、请销假的报批工作。

10.负责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负责对学院违纪教职工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一)学校职责

    ⒈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学生培养的规划和制度。

⒉负责国际会议的申请受理、审核、申报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学院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工作。

⒊负责学校相关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出访活动的审批。

⒋负责国(境)外人员来校进行交流的审核和报批。

⒌负责校际交流项目计划制定、协议拟订、项目实施和管理服务。

6.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项目的审核、申报与管理工作。

7.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境外资助项目的审核。

8.负责外专年度聘请计划的审定、上报、资格审查、合同签订、管理等工作。

9.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10.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出入境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工作。

    (二)学院职责

⒈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外事制度,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计划。

⒉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工作。

⒊负责学院涉外合作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⒋开展与境外高校的校际交流。

⒌配合学校开展校级交流项目,并根据学校与境外高校的交流合作协议,负责学院师生交流项目的实施、管理,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⒍负责学院邀请来访团组的交流和接待工作。

⒎负责学院外教、外专等人才的考察、引进工作。

8.接收国际学生的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

    (一)学校职责

    ⒈按照中省有关财经政策,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⒉统筹安排学校资金,科学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将绩效奖励津贴、日常运行经费、相关专项经费划拨学院。

⒊负责各类办学资金的管理,积极筹措办学经费,鼓励支持学院创收。

⒋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⒌制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⒍指导和监督学院经费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

7.指导学院学生学费收交工作,并将收交情况与预算拨付挂钩。

(二)学院职责

⒈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学院内部财务控制机制。

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编制学院预算。

⒊负责管理、审核和使用下拨到学院的各项经费。

⒋配合学校开展省级以上专项经费申报工作。

⒌学院依法依规组织创收,将不少于创收经费总额的30%部分用于教学科研奖励等内涵建设。

⒍自觉接受学校的财务指导、监督检查。

⒎开展学院学生学费催交工作。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一)学校职责

    ⒈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⒉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设置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台账。

⒊制定物资设备购置、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审核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方案。

⒌按规定将办公用房分配各学院。

⒍负责校内建筑物的维修、维护、改造,保障水电正常运行。

    (二)学院职责

⒈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院管理细则。

⒉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完成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

⒊负责学院物资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⒋负责学院实验室建设的前期论证和规划方案的制定。

⒌按照学校设定的用途,自主分配、调剂、管理办公用房。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学院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强目标任务的科学性、导向性、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类型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绩效考评,引导学院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定位,推动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学校定期综合评判学院发展水平和态势,对学院类型及支持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对办学绩效显著的学院给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和更大的资源配置力度。

第二十条  制定学院目标管理的考核评估办法,学院考核体系涵盖学科建设、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人事与师资队伍工作、学生工作、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等一级指标,考核指标以定量为主,注重绩效评价,配套设计科学的计算办法和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级占2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对学院常态化监督机制,重点监督学校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在学院落实情况,以及学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建设情况。学院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实行自我监督、民主监督,保证学院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设定的各级各类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自主考核教职工。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会授权党政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