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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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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西北政法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2017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北政法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以培养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为主的学术训练、实践实训和人文素质拓展等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备要求,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设置对创新创业学分的最低要求,其中本科生为8学分,专升本学生为4学分,研究生为6学分。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的相关成果,可以折抵相关课程、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和人文素质三方面内容。

(一)学术能力:包括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述、作品;主持或参与的校内外科研课题并结项;取得的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奖项;在校内外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或获奖; 参与观摩、旁听校内外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实践教学撰写心得体会; 阅读导师推荐书目及各类学术专著,撰写读书笔记等。

(二)实践能力:指参加校内外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学术团体、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各级别学科竞赛、双创竞赛;申报或参与各级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参加校内外创业培训;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进行创业实践。

(三)人文素质:指学生在校期间考取的各类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文艺、体育类竞赛;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

具体内涵和认定标准如下:

 

一、学术能力(上限10分)

类别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论著、作品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C类以上成果

10

1、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期刊级别按学校期刊定级标准确定。报刊上文字类作品一般不少于1500字;
2、国家正式出版的期刊、校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5000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与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申请科研创新学分的,本科生需经本科生导师认可,研究生需经导师认可。
3、相关部门采纳调研报告的证明材料及调研报告纸质版。

1、第一作者计满分,第二及以下依次减1分,以1分为最小单位;
2、学生和教师共同发表成果,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为第一作者,依次类推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1类以上成果

8

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职能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2类以上成果

6

被地市级政府部门及其职能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国家正式出版的期刊、校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5000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

3

校内外期刊、校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500字以上的学术文章

1

被相关实务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3

在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或提交学术论文并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2

参加学术会议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

科技成果获奖

省部级

8

以证书、证明等为准

厅局级

4

发明及专利

取得发明专利

6

以证书、证明等为准

团队取得的,皆计满分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4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

 

 

 

 

纵向课题

国家级立项并结题

10

提供立项和结题证明

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至第四减1分,第五至第八减2分,以1分为最小单位

省部级立项并结题

8

市厅级立项并结题

6

校级立项并结题

4

院级立项并结题

2

横向课题

课题经费2万元及以上

6

课题经费1万元及以上

4

课题经费0.1万元及以上

2

学术观摩

参与观摩、旁听校内外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实践教学活动,撰写心得体会

1

不少于1500字,并经导师评阅合格

独立完成,每学年取得学分上限为4学分

读书笔记

阅读导师推荐或各类读书会活动推荐的书目及各类学术专著,撰写读书笔记

1

二、实践能力(上限10分)

类别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学科竞赛、双创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8

以竞赛正式报名名单、获奖证书和举办单位文件为准

1、以其他名称标注获奖等级的(如冠、亚、季军,金、银、铜奖等)对应一、二、三等奖。
2、按照排名奖励的竞赛,排名在获奖总人数前1/6(含)的视为一等奖,排名在前1/6(不含)到1/3(含)的视为二等奖,排名在1/3(不含)之后的视为三等奖

国家级二等奖

7

国家级三等奖

6

入围国家级八强

4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6

省级二等奖

5

省级三等奖

4

入围省级八强

2

校级一等奖及以上

3

校级二、三等奖

2

参与各级别竞赛正赛

1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获得国家级立项并结项

5

以学校文件和结项证书为准

主持人计满分,参与人减1分

获得省级立项并结项

4

获得校级立项并结项

3

获得各级别项目立项,未能结项

1

以学校文件为准

项目成员皆计1分

创业培训

校内外各类双创培训

1

以结课证明获相关效力证书为准

 

创业实践

获得各类融资、投资、资助总金额100万元以上

10

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资助合同,入账记录,公司最近半年的运行情况

企业法人计满分,非企业法人按股权结构占比乘以总分的结果四舍五入计整数

获得各类融资、投资、资助总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9

获得各类融资、投资、资助总金额20万元以内

8

完成公司登记注册或办理营业执照并顺利运营半年以上,

6

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营业执照及运营情况

未注册公司或办理营业执照,但已入驻校内外创业基地,项目运行半年以上并经基地考核合格

5

入驻合同,相关创业基地证明及运营情况

负责人计满分,参与人减1分(限4人)

三、人文素质(上限10分)

类别

等级或内容

分值

认定依据

备注

文艺、体育类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7

以竞赛正式报名名单、获奖证书和举办单位文件为准

1、以其他名称标注获奖等级的(如冠、亚、季军,金、银、铜奖等)对应一、二、三等奖。
2、按照排名奖励的竞赛,排名在获奖总人数前1/6(含)的视为一等奖,排名在前1/6(不含)到1/3(含)的视为二等奖,排名在1/3(不含)之后的视为三等奖

国家级二等奖

6

国家级三等奖

5

入围国家级八强

3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5

省级二等奖

4

省级三等奖

3

入围省级八强

2

校级一等奖及以上

3

校级二、三等奖

2

参与各级别竞赛正赛

1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准入类

5

以证书为准

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人社部发〔2017〕68号)为准

水平类高级(三级)及以上

5

水平类中级(四级)

4

水平类初级(五级)

3

外语能力证书

大学英语四级

2

达总分60%及以上

1、英语四级、六级取高等级计分,不叠加;
2、其他外语语种参照英语

大学英语六级

3

达总分60%及以上

大学英语专业八级(限英语专业)

4

60分以上

TOEIC、TOEFL、IELTS、GRE、GMAT、SAT

3

达总分60%及以上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2

达总分60%及以上

普通话等级证书

一级甲等

1

以证书为准

 

计算机等级考试

二级

1

 

驾驶执照

机动车C照

1

 

社会实践

获得校级先进小分队、先进个人

1

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证书

全员计1分

获得省级先进小分队、先进个人

2

负责人计满分,成员分值减半

获得国家级先进小分队、先进个人

4

社会工作

参与各类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

1

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每个方面的认定上限为10学分,学生单项达到认定条件超过10学分的,以10学分计。

第六条  同一项目跨学年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不重复计算。

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不影响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获得表彰、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教务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期限、工作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指定期限前提交至本人所在学院。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认定结果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后,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认定,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学生对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

第十一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明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材料由各学院留存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