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北政法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以培养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为主的学术训练、实践实训和人文素质拓展等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备要求,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设置对创新创业学分的最低要求,其中本科生为8学分,专升本学生为4学分,研究生为6学分。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的相关成果,可以折抵相关课程、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和人文素质三方面内容。
(一)学术能力:包括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述、作品;主持或参与的校内外科研课题并结项;取得的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奖项;在校内外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或获奖; 参与观摩、旁听校内外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实践教学撰写心得体会; 阅读导师推荐书目及各类学术专著,撰写读书笔记等。
(二)实践能力:指参加校内外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学术团体、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各级别学科竞赛、双创竞赛;申报或参与各级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参加校内外创业培训;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进行创业实践。
(三)人文素质:指学生在校期间考取的各类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文艺、体育类竞赛;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
具体内涵和认定标准如下:
一、学术能力(上限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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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或内容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论著、作品 |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C类以上成果 |
10 |
1、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期刊级别按学校期刊定级标准确定。报刊上文字类作品一般不少于1500字; |
1、第一作者计满分,第二及以下依次减1分,以1分为最小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1类以上成果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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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职能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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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2类以上成果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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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地市级政府部门及其职能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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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式出版的期刊、校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5000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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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外期刊、校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500字以上的学术文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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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相关实务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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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或提交学术论文并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
2 |
参加学术会议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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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获奖 |
省部级 |
8 |
以证书、证明等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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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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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及专利 |
取得发明专利 |
6 |
以证书、证明等为准 |
团队取得的,皆计满分 |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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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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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课题 |
国家级立项并结题 |
10 |
提供立项和结题证明 |
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至第四减1分,第五至第八减2分,以1分为最小单位 |
省部级立项并结题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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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立项并结题 |
6 |
|||
校级立项并结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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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立项并结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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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课题 |
课题经费2万元及以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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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经费1万元及以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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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经费0.1万元及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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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摩 |
参与观摩、旁听校内外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实践教学活动,撰写心得体会 |
1 |
不少于1500字,并经导师评阅合格 |
独立完成,每学年取得学分上限为4学分 |
读书笔记 |
阅读导师推荐或各类读书会活动推荐的书目及各类学术专著,撰写读书笔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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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能力(上限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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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或内容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学科竞赛、双创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8 |
以竞赛正式报名名单、获奖证书和举办单位文件为准 |
1、以其他名称标注获奖等级的(如冠、亚、季军,金、银、铜奖等)对应一、二、三等奖。 |
国家级二等奖 |
7 |
|||
国家级三等奖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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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围国家级八强 |
4 |
|||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
6 |
|||
省级二等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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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三等奖 |
4 |
|||
入围省级八强 |
2 |
|||
校级一等奖及以上 |
3 |
|||
校级二、三等奖 |
2 |
|||
参与各级别竞赛正赛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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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获得国家级立项并结项 |
5 |
以学校文件和结项证书为准 |
主持人计满分,参与人减1分 |
获得省级立项并结项 |
4 |
|||
获得校级立项并结项 |
3 |
|||
获得各级别项目立项,未能结项 |
1 |
以学校文件为准 |
项目成员皆计1分 |
|
创业培训 |
校内外各类双创培训 |
1 |
以结课证明获相关效力证书为准 |
|
创业实践 |
获得各类融资、投资、资助总金额100万元以上 |
10 |
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资助合同,入账记录,公司最近半年的运行情况 |
企业法人计满分,非企业法人按股权结构占比乘以总分的结果四舍五入计整数 |
获得各类融资、投资、资助总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
9 |
|||
获得各类融资、投资、资助总金额20万元以内 |
8 |
|||
完成公司登记注册或办理营业执照并顺利运营半年以上, |
6 |
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营业执照及运营情况 |
||
未注册公司或办理营业执照,但已入驻校内外创业基地,项目运行半年以上并经基地考核合格 |
5 |
入驻合同,相关创业基地证明及运营情况 |
负责人计满分,参与人减1分(限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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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文素质(上限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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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或内容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备注 |
文艺、体育类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7 |
以竞赛正式报名名单、获奖证书和举办单位文件为准 |
1、以其他名称标注获奖等级的(如冠、亚、季军,金、银、铜奖等)对应一、二、三等奖。 |
国家级二等奖 |
6 |
|||
国家级三等奖 |
5 |
|||
入围国家级八强 |
3 |
|||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
5 |
|||
省级二等奖 |
4 |
|||
省级三等奖 |
3 |
|||
入围省级八强 |
2 |
|||
校级一等奖及以上 |
3 |
|||
校级二、三等奖 |
2 |
|||
参与各级别竞赛正赛 |
1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准入类 |
5 |
以证书为准 |
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人社部发〔2017〕68号)为准 |
水平类高级(三级)及以上 |
5 |
|||
水平类中级(四级) |
4 |
|||
水平类初级(五级) |
3 |
|||
外语能力证书 |
大学英语四级 |
2 |
达总分60%及以上 |
1、英语四级、六级取高等级计分,不叠加; |
大学英语六级 |
3 |
达总分60%及以上 |
||
大学英语专业八级(限英语专业) |
4 |
60分以上 |
||
TOEIC、TOEFL、IELTS、GRE、GMAT、SAT |
3 |
达总分60%及以上 |
||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
2 |
达总分60%及以上 |
||
普通话等级证书 |
一级甲等 |
1 |
以证书为准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二级 |
1 |
|
|
驾驶执照 |
机动车C照 |
1 |
|
|
社会实践 |
获得校级先进小分队、先进个人 |
1 |
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证书 |
全员计1分 |
获得省级先进小分队、先进个人 |
2 |
负责人计满分,成员分值减半 |
||
获得国家级先进小分队、先进个人 |
4 |
|||
社会工作 |
参与各类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 |
1 |
活动组织单位考核意见、证明 |
|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每个方面的认定上限为10学分,学生单项达到认定条件超过10学分的,以10学分计。
第六条 同一项目跨学年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不重复计算。
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不影响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获得表彰、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教务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期限、工作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指定期限前提交至本人所在学院。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认定结果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后,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认定,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学生对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
第十一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明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材料由各学院留存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