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xxgk-11-2019-50197
  • 发布单位:信息公开
  • 发布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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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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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10类

序号

类 别

序号

类 别

01

基本信息

06

学生管理服务

02

招生考试

07

学风建设

03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08

学位、学科

04

人事师资

09

对外交流与合作

05

教学质量

10

其 他

二、信息编排体系

西北政法大学信息由以下核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发文部门、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信息获取方式

(一)公开范围

西北政法大学信息依法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对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有权受众可以根据学校的公开形式自行查阅、复制或者下载;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可以按照本指南指引,申请学校依法提供。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学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https://xxgk.nwupl.edu.cn/。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校报、校内广播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四、依申请公开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依照《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要求,学校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经济开发、合作办学、横向项目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西北政法大学,填写《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受理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校务楼A411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5:00-17:00;联系电话:029-88182865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校提交申请。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校务楼A411(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710000

传真号码:029-88182223

   箱:xinxigongkai@nwupl.edu.cn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网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处理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四)处理时限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五)提供信息

学校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学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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