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表彰奖励活动,更好地调动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和《西北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表彰奖项由学校统一设定,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规定奖项外的表彰奖励活动。
第三条 表彰奖励对象。集体为学校院(处)级单位及所属机构、基层党组织、学生班级;个人为在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除教改、科研成果奖励外,校领导个人不作为校内表彰奖励对象。
第四条 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定
第五条 奖项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
(一)集体奖
1.先进集体。2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院(部)、教辅单位、教研室和处级职能部门。
2.先进基层党组织。2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3.先进班集体。1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表彰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班级。
(二)个人奖
1.优秀教师。2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教学、科研、育人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
2.先进工作者。2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学校管理、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工。
3.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2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师德高尚、课堂教学效果特别优秀的专职教师(青年教学名师年龄限40岁以下)。
4.优秀共产党员。2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政治立场鲜明,思想作风硬朗,工作成绩优异,廉洁奉公的共产党员。
5.优秀党务工作者。2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除具备优秀共产党员条件外,在党的基层组织管理、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务工作者与优秀共产党员不同时交叉当选。
6.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1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选拔产生。
7.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学习、集体活动、为同学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产生。
8.单项优秀学生。1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学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成绩优异的学生。
9.优秀毕业生。1年评选一次。主要评选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一贯优异、各方面表现始终突出或内地生源志愿赴新疆、西藏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委、陕西省委、省政府及所属委办厅局有关奖项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推荐参评。
第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评选推荐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标兵、教学名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别从近期评选的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中选拔产生。
第八条 行政表彰从2015年开始,党内表彰从2016年开始,两项大的表彰奖励活动错年进行。
第九条 对教改、科研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的奖励,分别按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西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选按照奖(助)学金单项评选办法执行。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按照《西北政法大学落实〈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共青团系统的表彰奖励由校团委另行制定表彰奖励办法。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由人事处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组织评选工作。教学名师、青年教学名师由教务处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组织评选工作。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组织评选工作。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标兵由校工会负责组织选拔推荐,报校党委审定。有关学生的表彰奖励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制定评选办法,组织评选工作。
各项评选办法、评选条件应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十一条 在全国性、全省性的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大奖的集体或个人,其表彰奖励由校内竞赛活动组织部门制定专项表彰办法,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在全国获得其它重大奖项(荣誉)的集体或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的表彰奖励,学校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所有奖项评选名额应从实际出发,科学设置、合理分配,宁缺毋滥,确保表彰奖励的先进性和典型性。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以上奖项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获得以上奖项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评选表彰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在职称、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奖励金额标准由组织表彰活动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在同一评选年度内或同一项竞赛中,获得同类型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的,从其预算中列支;没有列入部门预算的,从学校综合奖励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应以学校或上级有关表彰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表彰决定和表彰大会
第十八条 校内表彰决定由校党委或行政印发表彰文件。获校级以上表彰的以组织表彰活动的上级有关机构表彰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教工类表彰大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优秀毕业生表彰在当年学生毕业典礼上进行,其他学生类表彰大会由各学院分别组织安排。
第六章 评选表彰监督
第二十条 校内评选或推荐的各种奖项,表彰奖励前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实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稳定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由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处)、纪委、监察室、稳定办分别按照有关文件和目标责任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获奖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表彰并追回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在表彰后下一评选年度内,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评选过程中有拉票贿选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表彰奖励,一般由原表彰组织部门负责上报,经学校批准撤销,也可以由学校直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此相关规定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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