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西北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聘请校内法学专家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校内专家聘期为3年,律师聘期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
(三)校内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应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如下:
(一)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聘意见;
(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拟聘名单;
(三)校长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
第五条 校内法律顾问具体办理以下涉法事务: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办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审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学校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学校的重要谈判;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公共关系处理及其他重大专项问题的研究,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争议纠纷,并提供法律意见;
(五)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开展依法治校工作;
(六)经学校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由合同约定。
第六条 学校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校内重要规章制度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草案,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法律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列席有关会议;
(三)校内专家获得相应补贴、奖励,外聘律师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报酬。
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学校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理诉讼、仲裁事务,必须由学校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学校实施法律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络、协调、服务、资料归存等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执行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怠于履行职责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法律顾问工作存在过错,造成学校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学校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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