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配合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公开、及时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开学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当由学校保密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公开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信息办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经济开发、合作办学、横向项目等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信息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办负责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内广播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学校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制度均应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开,并定期将制度汇编成册,方便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办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办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办审核同意,并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填写《西北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内部组织机构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办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邀请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办反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部门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西北政法大学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